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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行政 许可权利听证告知书》(宛市监高新听告字〔2025〕第 003号)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1 15:41 信息来源:

关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行政

许可权利听证告知书(宛市监高新听告字〔2025〕第 003号)的送达公告

 

南阳市佰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51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叶磊反映本人不知情情况下,身份被南阳市佰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局依法受理调查 

经查,南阳市佰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1201日向原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提交纸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依法核准登记(备案)成立。申请人叶磊被登记成为财务负责人申请人表示不知情。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南阳市佰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留存在登记机关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5514日至2025628日我局将南阳市佰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冒名登记的事实提出异议。

鉴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南阳市佰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决定撤销南阳市佰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磊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我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行政机关联系人:祁旭红、赵延军

行政机关联系电话:0377-63295662

行政机关单位地址:南阳市明山路与两相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限你公司30日内到南阳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2楼企业开办综合受理窗口领取本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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