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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南阳高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2 15:55 信息来源:南阳高新区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南阳高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园两办”、各园区、区直各部门、各派出机构:

现将《南阳高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4月10日    

 

南阳高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以户籍登记为基础,统筹考虑土地承包关系、生活保障来源、集体成员义务履行等因素,实事求是综合判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按照摸底调查、民主认定、公示公告、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依法依规,杜绝不按程序或走虚假程序,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民主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遇到无法律政策规定的情况,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确定。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公开,得到群众认可。

(四)坚持身份唯一原则。成员资格认定必须坚持符合条件的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人员一个都不能遗漏,一个也不得重复,特别要避免婚嫁、空挂户等人员“两头占”或“两头空”等情况发生。

二、基准日确定

登记基准日作为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以土地房屋征收预通告之日为准,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

三、成员资格取得

(一)初始取得

初始取得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截至登记基准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籍;

2.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固定生产、生活资料,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加入取得

1.婚姻加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娶入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女性配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生女户入赘女婿,已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可认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收养加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并落户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被收养人可认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收养关系依法解除时,被收养人的成员资格随着丧失。

3.出生申报取得。新生儿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报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政策迁入取得。因国家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申请方式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依法依程序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成员资格保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

1.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享受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由国家安排工作或给予退休、终身供养等待遇的。

2.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录用的。

3.义务兵和军士服现役期间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注销户籍,后又返回并恢复户籍,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6.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五、成员资格的丧失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3.婚嫁等原因户籍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依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已由国家安排工作或给予退休、终身供养等待遇的复员退伍军人。

5.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录用的。

6.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已村改居但集体资产未进行清算处置的除外)。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成员资格视为丧失:

1.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招工等情形户籍已迁出,有相对固定工作及收入,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退休或下岗后将户籍又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原集体经济组织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

3.妇女嫁出后户籍未迁出,但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已获得土地承包权且已享受男方所在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居住生活,并取得所移居地区或国家的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

六、特殊成员资格认定

1.非初始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建房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辖区购买不动产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其目的并不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子女上学、经商盈利等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应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独女户的招赘女婿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纯女户的招赘女婿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原则上其中一个入赘女婿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儿有女户,儿子已丧失劳动能力,女儿有招赘女婿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原则上其中一个入赘女婿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与本集体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入赘女婿)及其依法确认随母(父)的未成年子女,原则上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原集体组织成员因离婚将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嫁妇女(入赘女婿)及其依法确认随母(父)的未成年子女,且未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原则上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因丧偶但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嫁女(入赘女婿)及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子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且未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原则上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七、工作步骤

(一)成立组织属地“一园两办”主任任组长,负责城建、民政、政法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公安户籍、“一园两办”综治办、城建办、社会事业办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分类指导和监督工作。各村(社区)两委班子、村民代表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织实施。

(二)制定方案。根据本指导意见,由各村(社区)拟定本村(社区)初步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自然居住地进行公示,并报属地“一园两办”备案。成员确认办法必须包括确认程序、范围、方式、标准、登记和确认等内容。

(三)调查摸底。各工作组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一户一表,分类划分,核实登记要由户主签字。对摸底排查情况进行整理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自然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民主认定。公示结果无异议,各工作组根据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商议确定成员身份。

(五)公示确认。各工作组对初步核定成员资格,要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成员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再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要将相关公示资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做终榜公布。成员仍有异议,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六)上报备案。各工作组要做好资料公示、民主表决现场的拍照、会议记录等工作,并将有关相片、视频、会议记录与公示资料、村民表决资料等各类原始材料留存建档,并建立电脑数据库。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的电子文档、纸质文档等上报属地“一园两办”备案。

八、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强化分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村(社区)为单位,在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由各村(社区)工作组组织实施。具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区社会事业局、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范、公正、准确。

(二)强化责任追究。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敷衍对待、弄虚作假,不得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如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成员资格的,取消其成员资格;获得利益的,必须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街道、社区(村)、村民小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其他

(一)本意见实施以前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此前已实施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中已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确认的,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新实施的土地房屋征收等情形,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本意见中尚未明确列举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三)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资格认定结果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解决,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四)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高新区张衡办事处、百里奚办事处、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所辖14个社区(村)。

(五)本意见由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高新区综合办公室于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高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宛开办〔2018〕29号),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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