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一期)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阳高新区鲜惠达超市店经营不合格黄豆芽、绿豆芽和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1日,我局在南阳高新区鲜惠达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0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①ZCJC-SP2020120012020、②ZCJC-SP2020120012021、③ZCJC-SP2020120012024,报告显示:①南阳高新区鲜惠达超市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12-2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②南阳高新区鲜惠达超市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12-2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③南阳高新区鲜惠达超市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0-12-20,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对南阳高新区鲜惠达超市调查,该店购进不合格批次黄豆芽、绿豆芽、鸡蛋,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南阳市九隆实验学校使用不合格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3日,我局在南阳市九隆实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0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P20411300463471985,报告显示南阳市九隆实验学校使用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12-03,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对南阳市九隆实验学校调查,该校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韭菜5公斤,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该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但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得到确认,免于处罚。
三、南阳高新区弘琬博雅书院学校使用不合格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日,我局在南阳高新区弘琬博雅书院学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0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P20411300463471431,报告显示南阳高新区弘琬博雅书院学校使用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12-02,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对南阳高新区弘琬博雅书院学校调查,该校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黄豆芽10公斤,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该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得到确认,免于处罚。
四、南阳高新区子顺新鲜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1日,我局在南阳高新区子顺新鲜菜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0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P20411300463474826,报告显示:南阳高新区子顺新鲜菜店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12-2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对南阳高新区子顺新鲜菜店进行调查,该店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韭菜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韭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得到确认,免于处罚。
五、南阳高新区爱尚生鲜超市中心经营不合格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日,我局在南阳高新区爱尚生鲜超市中心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0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P20411300463471151,报告显示南阳高新区爱尚生鲜超市中心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12-0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对南阳高新区爱尚生鲜超市中心调查,该店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韭菜9公斤,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但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得到确认,免于处罚。
六、河南省小良买买商贸有限公司芒果一号店经营不合格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3日,我局在河南省小良买买商贸有限公司芒果一号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0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P20111300463472564,报告显示河南省小良买买商贸有限公司芒果一号店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12-03,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对河南省小良买买商贸有限公司芒果一号店调查,该店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韭菜8公斤,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但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得到确认,免于处罚。
七、东方伟才幼儿园使用不合格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日,我局在东方伟才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0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P20411300463471368,报告显示东方伟才幼儿园使用的芹菜,购进日期:2020-11-30,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对东方伟才幼儿园调查,该幼儿园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芹菜10公斤,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但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得到确认,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