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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新区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6 17:27 信息来源:南阳高新区


宛开202114


南阳高新区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各派出机构:

《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工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南阳高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南阳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导向、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履职尽责,全面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最佳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与营商环境工作相关的各类机关、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包含区直单位、派出机构、三个办事处、三个园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考核奖惩依据】  按照河南省制定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我省公布的年度评分、排序和我市公布的季度评分、排序及区每半年评分、排序为依据,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奖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管委会对单位给予记功奖励,并对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和直接负责的业务人员给予记功奖励。

1. 全省营商环境年度评价中,单位牵头的指标评分和排序位于全省功能区前三名。

    2. 在本年度全市公布的营商环境季度评分和排序中,单位牵头的指标四次位居功能区第一名,且省评未位列全省国家级功能区第三方阵。

3. 营商环境工作创新举措得到国家层面肯定或推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管委会对单位给予嘉奖,并对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和直接负责的业务人员给予嘉奖。

1. 全省营商环境年度评价中,单位牵头的指标评分和排序位于全省国家级功能区第一方阵。

2. 在本年度全市公布的营商环境季度评分和排序中,单位牵头的指标三次位居功能区第一名,且未出现省评位列第三方阵、市评排位在后三名。

3. 在本年度全区营商环境半年评价中,两次位列前三名的区直单位和两次位列第一名的街道办、园区服务中心。

4. 营商环境工作创新举措得到省级层面肯定或推广的。

第四条【惩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对单位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中,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相关分管副职和责任人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 营商环境各项指标的牵头单位,单位牵头的指标在营商环境省年度评价结果中评分和排序位于功能区第三方阵的。

2. 单位牵头指标在全市季度评价中一次排序位于功能区后三名的。

3. 在本年度全区营商环境半年评价中,两次位列第三方阵的区直单位和位列最后一名的街道办、园区服务中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约谈或诫勉。对单位半年或年度绩效考核中,直接确定为待改进等次,相关分管副职和责任人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1. 单位牵头的指标在营商环境省年度评价结果中评分和排序位于功能区后三名的。

2. 单位牵头指标在全市季度评价中累计两次排序位于功能区后两名的。

(三)在全省及市季度评价中,明显出现因配合单位配合落实不力,造成牵头单位牵头指标在省、市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落后的,按照该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第(一)、(二)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条【责任追究】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和业务主办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 对中央、省和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2. 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事项安排部署不及时、责任不清晰、督促落实不力的;

3. 制定与中央、省和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相违背的政策,或者作出不切实际的各种承诺,导致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法治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或继续施行已经宣布废止、删除、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

5. 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协办单位不配合、不支持的;

6. 不执行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7. 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南阳市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情形》行为包庇护短,执纪不严、有责不究的;

8. 其他给全区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容错免责】  对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视情予以减责或免责。

第七条  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奖惩在工管委的领导下进行,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营商办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阳市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情形

 


 

南阳市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情形

 

一、行政审批方面

    1. 不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应进必进”“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建设工程联合审验”等行政审批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

    2. 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应当公开信息的;

    3.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进驻部门和服务行业未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定,或者在工作时间有违规炒股、脱岗、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等与本职工作无关行为的;

    4. 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及时受理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无依据拖延审批时间,未及时送达办理结果,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办理时限长,或者不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办理理由的;

    5. 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擅自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变相设置审批门槛和审批事项,或以备案、登记、确认、征求意见为名行审批之实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6. 无行政审批主体资格或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的;

    7. 将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将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所产生的服务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的;

    8. 强制或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等中介服务的;

    9. 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法定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情况等办事指南内容,或者重大事项审批不依法举行听证、不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

    10. 安排业务不精人员进驻窗口,只当“收文员”“传话筒”,让办事群众“来回跑”的;

    11. 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方面

1. 不具备行政执法和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无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执法和处罚,以及违反法律关于委托执法和处罚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和处罚的;

2. 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并与单位或个人待遇挂钩,以及收取罚款不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坐收坐支的;

3. 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一刀切,或者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当的;

4. 实施罚款或没收财物时,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未使用法定票据,以及未按规定处置罚没财物的;

5. 使用处罚对象被扣押财物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被扣押财物损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收取、变相收取费用的;

6. 违规设卡对过路车辆强行进行检查,或者违规扣车、扣证、罚款的;

7. 以罚代管,只罚不管,或者作出责令改正及限期改正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或者不履行提醒、告知义务,放任甚至诱导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

8. 对企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除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未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的;行政执法机关未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的;对同一违法事实实行重复处罚的;

9. 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方面

1. 不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违法违规收取费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收费标准公示,或者对已经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2.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讲诚信,对投资者给予违法违规或不切实际承诺,或者因主观原因对公开承诺事项不兑现不落实,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3. 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

4. 违反市场主体意愿,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市场主体强买强卖、收取资费、征收财物、搭车收费、摊派的;强迫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廉价劳务,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贷款的;

5. 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评估、达标、升级、评优、表彰、培训、研讨、考核、鉴定、考试等活动的以及借前述活动收费或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的;

6. 违规对市场主体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止通讯服务等行为,或者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产、停业、查封、划拨企业的财产和资金、冻结银行账户、传唤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的;

7. 不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在执行时擅自增加条件,以及占用挪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和补助资金的;

8. 侵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9. 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10. 在市场主体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放任、支持、怂恿亲友、乡邻甚至黑恶势力滋事,影响阻挠施工的;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致使社会治安和市场主体周边环境混乱的;

11. 在招标采购等活动中,应当进行招标、拍卖而未进行招标、拍卖,或者不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或者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或者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低于成本价中标,或者采取设置不平等条件、歧视性待遇等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本地及外地企业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或者对招标采购活动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以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徇私舞弊的;

12. 干预和插手资源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的;利用职务影响在市场主体搭股经商,强制、暗示市场主体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的;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或者影响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3. 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市场主体人员、车辆、钱物等行为的,或向市场主体索要赞助、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市场主体安排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的;

14. 无正当理由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

15.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对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协调监管职能,以致发生公用企事业单位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出现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拒绝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办理报装服务超过期限、擅自中断服务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行为而未及时得到纠正的;

16. 其他违反规定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

四、执行规范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或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方面

1. 违反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搞有偿服务或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获利的;

2. 擅自成立协会,赋予管理或服务职能的;

3. 不按规定与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脱钩,或者向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

4.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以致发生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违规开展收费、认证、评比表彰、强制培训,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市场主体权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未能及时纠正的;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5. 违反规定在中介机构合股、参股经营,或者兼职取酬、报销费用的;

6. 其他违反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形。

五、执纪、执法和司法方面

1. 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检举、控告、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影响处理、处理不力的,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2. 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结案、不执行的;

3. 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的;

4. 在办案对象、当事人处报销有关费用或吃、拿、卡、要的;

5. 违反办案纪律、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致使司法不公正的;

6. 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致使社会秩序和企业周边环境混乱的;

7. 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的;

8. 执纪、执法、司法工作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六、新闻宣传报道方面

1. 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强揽广告、赞助的;

2. 报道失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损害营商环境的;

3. 干预、压制新闻舆论监督,或者拒绝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4. 以新闻报道、网络传播等方式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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