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王云山等十四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公示
经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王云山(身份证号4113031979****3315)、闫红(身份证号4113031987****5586)、薛冰(身份证号4113031990****1031)、徐德华(身份证号4129241969****3760)、王展(身份证号4113021989****3176)、孟抗(身份证号4113241987****0919)、黄小娟(身份证号4110231983****6066)、林斌(身份证号3624271985****251X)、张让(身份证号4113281992****1335)、薛松明(身份证号4129281978****381X)、姜伟(身份证号4129011978****251X)、何相洲(身份证号4129241974****2853)、郝洪旺(身份证号4129211968****4032)、段红江(身份证号4113231980****3410)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购买商品住房。
以上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公共租赁管理办法》(宛政办〔2016〕62号)第三十二条“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规定,现取消以上十四户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承租房源收回。
特此公示
南阳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